办事指南
工伤认定

 

一、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二、事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京劳社工发 [2006]61 号 62 号 , 京劳社养发 [2005]176 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在门头沟区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门头沟区辖区内的市属、区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以下情况不属于受理范围:

(1) 自事故发生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 1 年提出申请的;

(2) 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3)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4) 受伤职工属童工的;

四、办理条件: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材料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后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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