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养老、失业、工伤、生育 )
二、事项依据:
(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 年 国务院 259 号令)
( 2 )《北京市企业城镇企业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 2 号令及其补充文件京劳险发 69 号文件
( 3 )《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京社保发 [1998]10 号)
( 4 )《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京劳社养发 [2003]206 号 )
( 5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1999 年 市政府 38 号令)
( 6 )《北京市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办法》( 2004 年 市政府 140 号令)
( 7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05 年 市政府 154 号令)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门头沟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办理条件:门头沟行政区域内符合受理范围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及其职工。
五、办事程序:
( 1 )所需的材料或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 2 )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补缴:单位携带补缴申请或养老保险科审批批件
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复印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式三份
( 3 )注意事项:
( 1 )每月 5 日至 25 日办理人员增加、减少手续,遇节假日不顺延。
( 2 )每月 26 日至次月 15 日办理人员补缴手续,补缴必须提供资料齐全方可办理。
( 3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上限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确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按上年本市最低工资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确定。
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 4 )按(市劳社养发 [2002]206 号)文件要求,用人单位与被保险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时,同时加收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此企业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如果有补缴养老保险时,最好盖章后不要填写数据,到社保中心录入、汇总后按系统生成数据填写。
( 5 )企业可以选择扣款、托收、支票、现金四种方式缴费,企业以现金方式缴费的,需在每个工作日的下午 3:00 之前办理;以支票方式缴费的,需在每个工作日的下午 4 : 30 分之前办理。
( 6 )企业该次补缴如果没有在财务结帐前缴费或者在财务结帐后该次补缴款未到位,那么该次补缴汇总系统将会自动删除,企业需重新申报补缴表办理补缴手续。
( 7 )申报的报表填写不能缺项,不得涂改,数字计算正确,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要求份数填报。
六、办理时限:报表填写正确无误,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