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业务
二、事项依据:
( 1 )《工伤保险条例》
( 2 )《北京市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办法》
( 3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门头沟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在外省市注册,在门头沟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办理条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 1 )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
《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
( 2 )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
劳动鉴定费发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
《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
( 3 )注意事项:
A 、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企业按月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
B 、未按时申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的工伤保险待遇,可补支。
C 、只有参保单位的缴费区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不在同一区县的,才由鉴定申请人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否则由劳动鉴定机构与社保中心直接结算。
D 、动能力鉴定费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同时附劳动鉴定费发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E 、《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只于首次支付时使用。
F 、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在职职工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补支。
G 、少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参保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补支。
H 、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 B5 纸张。
I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一式一份、劳动鉴定费发票一式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一式二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一式二份,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各种材料按要求上报。
J 、工伤职工减少包含一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死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终止合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或死亡。
K 、支付月报每月 20 日至 28 日申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六、办理时限:报表填写正确无误,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九、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部
十、办理地点: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桥南大街 13 号) 邮编 102300
十一、办公时间:夏季: 8:00--11:50 14:00--18:00
冬季: 8:00--11:50 13:30--17:30
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