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地要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006年5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该通知指出要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争取2006年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突破2000万人,2008年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