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 2007 〕 90 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了确保《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 2007 ] 47 号)顺利执行,现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 、女满 40 周岁、男满 50 周岁以上(以下简称 “4050” 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 1) ;

    2 、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 3 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 、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二)再次申请、审批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 、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 “ 社保所 ” )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再次)申请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 2 )。

    2 、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再次)申请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4 、社保所应于接到批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批准享受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见附件 3 )。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停止享受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1 、未按规定向社保所报告就业状况超过 30 日;

    2 、未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 30 日;

    3 、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

    4 、个人提出高于规定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 、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

    6 、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社会保险补贴期满;

    7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 、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

    9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 、女满 40 周岁,男满 45 周岁以上(以下简称 “4045” 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2 、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 、已实现灵活就业满 3 个月,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二)再次申请、审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 、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 4 )。

    2 、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3 、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1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 、停止灵活就业;

    3 、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 30 日;

    4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告灵活就业情况超过 30 日;

    5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

    6 、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7 、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8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 “4050” 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 3 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 “4045” 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 3 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 5 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为基数,按照 20% 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 8% 计入个人帐户),补贴 14% ,个人缴纳 6% 。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为基数,按照 2% 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补贴 1.5% ,个人缴纳 0.5% 。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0% 为基数,按照 7% 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补贴 6% ,个人缴纳 1% 。

    五、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基数,自 2008 年至 2011 年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5% 、 50% 、 55% 、 60%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年度为每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其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六、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以下简称享受补贴人员),应于每月 5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相关就业情况。享受补贴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七、享受补贴人员可在市或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 50% 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八、享受补贴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 5 )或《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 6 ),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社保所书面告知享受补贴人员。

    九、自谋职业人员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在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骗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本文件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附件: 1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2 、(再次)申请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3 、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4 、(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5 、停止自谋职业 ( 自主创业 ) 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6 、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城镇失业人员   社会保险   补贴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 年6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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