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做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申报评审工作,保证创建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开展创建 “ 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 、 “ 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 ” 活动的意见》(京劳社资发〔 2006 〕 13 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了《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